很快又到一年一度的中秋佳节,在这传统的节日里,很多公司会送月饼来表达对员工和客户的祝福,今天我们来讲讲送月饼需要注意的涉税点!
送员工
一、增值税涉税方面
1、外购送员工
企业外购商品赠送给职工作为福利,在增值税方面不视同销售收入,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应当将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入成本费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
2、自产送员工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自产货物赠送给职工作为福利,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应视同销售货物。
(2)销售价格的确定
企业将自产月饼赠送给职工,按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方面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自产、外购商品赠送给职工作为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
2、销售价格的确定
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因此应按月饼的采购价格确认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方面
企业赠送给职工的月饼是由于职工受雇取得的实物,依据规定,应按职工获得非货币性福利的金额并入发放当月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中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送礼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送客户
一、增值税涉税方面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因此企业将月饼送给客户,无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应视同销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
二、企业所得税涉税方面
1、确认视同销售收入
企业将自产、外购商品用于交际应酬、市场推广、捐赠,应当视同销售货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第(一)、(二)、(五)项规定。
2、销售价格的确定
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送礼因此应按月饼的采购价格确认收入。
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
三、个人所得税涉税方面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归纳了这么多情况,是不是有点晕了?别急,我们来一个总结:
月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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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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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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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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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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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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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产送给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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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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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或自产送给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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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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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偶然所得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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